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令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好,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令标与被告张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令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瑞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苏令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黄沙款1131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黄沙搞建筑,共欠原告黄沙款113120元,当时写欠条约定于2020年10月底还5万元,剩余12月20日付清。但被告失约不仅不兑现承诺,现在连电话都不接,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钱。
被告辩称
张瑞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瑞向苏令标购买黄沙,2020年10月9日,双方结算,张瑞向苏令标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苏令标黄沙款壹拾壹万叁仟壹佰贰拾元整(¥113120元),至2020年10月底支付伍万元整,剩余至2020年12月20日。身份证号码,住官山镇官山村299号。”张瑞在欠款人处签名捺印。欠条中另表述“全部付清,原朱守胜5月7号所打的欠条作废”,证明人处朱守胜签名捺印。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全部付清,原朱守胜5月7号所打的欠条作废”的表述,苏令标称朱守胜为张瑞工人,前期给张瑞接收黄沙,向苏令标出具欠条,2020年10月9日的欠条是双方重新结算出具的欠条,该表述符合交易习惯,本院予以采纳。张瑞向苏令标出具欠条,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价款。苏令标请求张瑞支付黄沙款113120元,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张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苏令标黄沙款113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4元,由张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珍 人民陪审员 朱士宝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单倍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