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航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斌,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似山,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兆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徐东辉(被告王兆玉之妻),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任航辰诉被告王兆玉、徐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航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兆玉、徐东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航辰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因为经营向原告借款165万元,经对账,截止到2020年3月份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5万元,由于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该25万元被认定未到期,故未判令被告偿还该25万元,现该25万元偿还期限届满,但被告亦未进行还款。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案经送达,被告王兆玉、徐东辉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举证

原告任航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复印件一份,借条原件存放在(2021)鲁1102民初2397号卷宗,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截止2020年3月10日尚欠115万元,现全部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的事实;证据二、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起诉被告偿还115万元,因25万元借款期限未届满,故未支持被告偿还25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三、《律师委托代理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律师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主张债权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15000元。

被告王兆玉、徐东辉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明内容本院将结合关联证据予以综合认定,上述证据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王兆玉与徐东辉系夫妻关系。原告自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向两被告转账共计165万元,后两被告向原告偿还了50万元,就剩余款项,被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截止到2020年3月10日,借款人尚有壹佰壹拾伍万元整借款未偿还,自2020年6月1日开始偿还,每月偿还10万元,需在2021年6月1日全部还清。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剩余部分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9月26日计算利息,直至还清为止,并承担出借人维权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出具借条后,两被告于2020年6月16日偿还原告10万元,于2020年10月30日偿还原告5万元后,未再偿还。为此,原告于2021年3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案号(2021)鲁1102民初2397号。该案经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兆玉、徐东辉偿还原告任航辰已到期的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上利息扣除两被告已付的5万元)及律师费3.5万元。王兆玉、徐东辉不服上述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后在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该案现已生效。现,原告就上述未到期的25万元再次提起本案之诉,要求被告予以清偿。

另查明,因本案诉讼,原告与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其中代理权限包括应诉至本案结案(包含判决、调解、和解、执行完毕等),原告为此支出律师费1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21)鲁1102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是生效法律文书,该判决书确定了涉案《借条》的效力,原告任航辰与被告王兆玉、徐东辉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

涉案《借条》约定涉案借款需在2021年6月1日全部还清,现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全部到期,被告的还款条件成就,应予以诚信还款,逾期不还即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鲁1102民初2397号判决确认并支持了2021年3月1日前的八期未还款80万元,此后的3、4、5月份(2021年6月1日前的)应还款项总计25万元(115万元-10万元-80万元)应予以偿还。对原告主张的上述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照《借条》约定及法律规定计付,本院分析如下:《借条》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剩余部分应按月利率2%自2019年9月26日计算利息”,故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对于利息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即年利率15.4%。故,利息为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对于律师费,因《借条》对律师费有明确约定,且原告提供了《委托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期限为应诉至本案结案,包含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律师费15000元较为适当,故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兆玉、徐东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任航辰借款本金25万元;

二、被告王兆玉、徐东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任航辰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王兆玉、徐东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任航辰律师费1.5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兆玉、徐东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