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玉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广昌县。 被执行人:晏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玉秀与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晏斌向申请人李玉秀偿还货款255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晏斌的存款263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吉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熊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