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2号73号楼石油办事处宾馆二楼203。 法定代表人:朱东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与被告新疆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因与被告庭外和解,故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撤回对被告新疆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5465.50元,减半收取计427732.75元,免予收取。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易湘虎 审判员 杨明 人民陪审员 杜建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瑞 书记员 夏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