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赖德刚,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南陵县×××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陵县×××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陵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杰,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克武,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住贵州凯里市黔东南洲黎平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南陵县×××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陵县×××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陵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燕良杰,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龙世勇,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黎平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南陵县×××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陵县×××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陵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杨,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奇勇,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南陵县×××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陵县×××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陵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邰园,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胡祖民,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住南陵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南陵县×××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陵县×××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陵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汪丽隽,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德刚、张克武、龙世勇、杨奇勇、胡祖民(以下简称五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以南检二部公诉[20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七人制合议庭,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云、查亚丽出席法庭,分别支持刑事公诉和进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赖德刚及其辩护人王杰、被告人张克武及其辩护人燕良杰、被告人龙世勇及其辩护人张杨、被告人杨奇勇及其辩护人邰园,被告人胡祖民及其辩护人汪丽隽均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20日至10月12日,被告人赖德刚伙同被告人张克武、龙世勇、杨奇勇、胡祖民至南陵县空置的二层自建楼房中,从网上购买诱鸟器、丝网等物品,在田间、树林内架设捕鸟网阵,利用诱鸟器播放鸟类的叫声吸引雀鸟飞入网中,然后捕捉。五被告人利用上述方法抓获野生雀类动物3724只,欲销往广州地区。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捕捉的3724只野生雀类动物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的物种(雀形目鹀科),其中小鹀1876只(含死体302只);灰头鹀1300只(含死体376只);栗鹀460只(含死体49只);三道眉草鹀64只;栗耳鹀24只(含死体11只),总价值为1117200元。

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赖德刚被抓获归案。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克武、龙世勇、杨奇勇被现场抓获归案。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胡祖民主动至××××投案。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的证据有五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搜查、指认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书等。公诉机关认为,五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野生鸟类动物3724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赖德刚、张克武、龙世勇、杨奇勇系坦白。被告人胡祖民系自首。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据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称:被告赖德刚、张克武、龙世勇、杨奇勇、胡祖民的上述非法狩猎行为不仅侵犯了狩猎法规,构成非法狩猎罪,还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保护,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环境侵权,故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请本院在判处被告赖德刚、张克武、龙世勇、杨奇勇、胡祖民刑罚的同时,判令:1、被告赖德刚、张克武、龙世勇、杨奇勇、胡祖民共同偿付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折合人民币1117200元;2、五被告共同承担委托专家出具的物种鉴定报告及环境损害价值认定评估费用人民币500元;3、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为支持上述请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出示公告材料、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

五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定性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五被告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事实以及证据材料无异议,认为其捕捉的雀鸟大部分已放生,该部分不应再认定。

被告人赖德刚的辩护人王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定性罪名均无异议。但就从轻或减轻处罚提出以下辩护: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赖德刚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克武的辩护人燕良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定性罪名均无异议。但就从轻或减轻处罚提出以下辩护:被告人系坦白,没有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此外被告人属于被动犯意,大部分犯罪工具由赖德刚提供,应认定为从犯,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克武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龙世勇的辩护人张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定性罪名均无异议。但就从轻或减轻处罚提出以下辩护:被告人龙世勇非犯意的发起者,在犯罪活动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文化水平低,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奇勇的辩护人邰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定性罪名均无异议。但就从轻或减轻处罚提出以下辩护:被告人杨奇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奇勇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祖民的辩护人汪丽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定性罪名均无异议。但就从轻或减轻处罚提出以下辩护:被告人胡祖民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胡祖民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0日至10月12日,被告人赖德刚、张克武、龙世勇、杨奇勇、胡祖民合谋在南陵县捕鸟。其在田间、树林内架设捕鸟网阵,利用诱鸟器播放鸟类的叫声吸引雀鸟飞入网中捕捉,后利用激素饲养,目的是出售供人食用以谋取利益。五被告人利用上述方法抓获野生雀类动物3724只。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捕捉的3724只野生雀类动物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的物种(雀形目鹀科),其中小鹀1876只(含死体302只);灰头鹀1300只(含死体376只);栗鹀460只(含死体49只);三道眉草鹀64只;栗耳鹀24只(含死体11只),总价值为1117200元。现场扣押的活体2986只,因无饲养条件,办案机关进行了放生处理。

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赖德刚被抓获归案。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克武、龙世勇、杨奇勇被现场抓获归案。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胡祖民主动至××××投案。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赖德刚的供述,证实2020年9月,其与张克武、龙世勇、胡祖民、杨奇勇商量在南陵县搞鸟,后胡祖民帮我们在工山镇租了个旧民房,从9月下旬到国庆前进行捕鸟。当时我们先选点,后在周围布置捕鸟网,在网中心摆个播音器,吸引鸟过来进行捕捉。其称其负责制作木龙和养鸟。其他人员负责捕鸟。当时我们约定利润五人均分,其捕捉的鸟有“青头雀”、“黑雀”、“红毛”,总的大概抓捕了3、4千只,抓回的鸟我们会在房子里养起来,死的自己会吃一些,主要是出售到广州地区。承认其曾在贵州老家抓过鸟。

2、被告人张克武的供述,证实其与龙世勇、赖德刚、杨奇勇决定在南陵县附近用捕鸟网、诱捕器的方式捕鸟,他们大概总的搞了十几天,大概抓了两千余只,主要是麻雀、黄雀、青头鸟。赖德刚负责买、制工具和养鸟,购买工具其出资了1000元。当时他们住在一个废弃的民房内,房子是胡祖民提供的。

3、被告人杨奇勇、龙世勇的供述,证实其与张克武、赖德刚、胡祖民于2020年9月下旬在南陵县捕鸟,大概总的搞了十来天。他们是以捕鸟网、诱鸟器的方式进行捕鸟,大概总的抓了有3千余只,主要是大黑、小黑、青头、红毛、荷花五种鸟类。

4、被告人胡祖民的供述证实,其与张克武、赖德刚、杨奇勇、龙世勇合伙在南陵县进行捕鸟,他是之后加入进来的。他们是以捕鸟网、诱鸟器的方式进行捕鸟。总的大概捕了3千余只,有“青头”、“小黑”、“荷花雀”。

5、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在南陵县的民房内搜查到诱鸟器11个,小喇叭8个,鸟类活体2986只,无毛死体348只,有毛死体390只,并进行了扣押。

6、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现查获的3724只鸟类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品种,本案鉴定涉及的3724只野生动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117200元。

7、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赖德刚被抓获归案。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克武、龙世勇、杨奇勇被现场抓获归案。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胡祖民主动至××××投案

8、情况说明,证实涉案鸟类在鉴定完成后,办案人员对活体进行放生,对死体进行无害化深埋处理。

9、五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五被告人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0、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对赖德刚、张克武、龙世勇、杨奇勇、胡祖民提起民事诉讼公告,证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向社会公告通知。

11、发票,证实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收费500元。

12、鉴定报告以及补充说明,证实张克武等人违法涉猎、杀害3724只野生鸟类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1117200元。放生活体无法改变非法猎捕行为对野生动物生存造成的巨大伤害。

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五被告人提出,××××放生的部分活体在量刑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应予以扣减。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文主要针对的对非法狩猎的行为,本院认为五被告人对3724只雀鸟进行捕捉,非法狩猎行为已完成,故对该数目应均予以认定。但××××对其中2986只活体雀鸟进行放生,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非法狩猎行为,对生态系统造成严重损失,根据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书和补充说明证实,五被告人的非法捕猎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量的直接下降,破坏了生物防治,增加了农林牧等行业昆虫病害发生概率,破坏了植物群落的演替及多样性,对生态系统中食物链顶层捕食动物造成影响。放生活体无法改变非法猎捕行为对野生动物生存造成的巨大伤害。综上,五被告人非法狩猎3724只雀鸟后,对生态环境已造成实际影响,对部分活体放生后未能实际消除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故对五被告人民事部分应扣减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德刚、张克武、龙世勇、杨奇勇、胡祖民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野生鸟类动物3724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人对捕鸟犯罪事实均系明知,积极参加,分工合作,且利益共享,对犯罪行为均起到积极主要作用,故不应作主、从犯之分。对相关其辩护人关于主从犯之分的辩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赖德刚、张克武、龙世勇、杨奇勇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祖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赖德刚、张克武、龙世勇、杨奇勇、胡祖民均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赖德刚、张克武、龙世勇、杨奇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胡祖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依法予以确认。五被告人的非法狩猎共同犯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五被告人共同偿还因非法狩猎3724只“国家三有保护”级别的野生鸟类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1117200元以及鉴定费人民币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人的非法狩猎行为不仅造成环境损害,还包括对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的造成的损失,其应通过公开认错、表示歉意、承认侵害行为的不法性,以取得社会公众的谅解,同时也能对环境侵害者起到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故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要求五被告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赖德刚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克武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龙世勇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奇勇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胡祖民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六、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交由××××销毁。

七、被告人赖德刚、张克武、龙世勇、杨奇勇、胡祖民连带偿付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折合人民币1117200元及承担鉴定费用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11177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八、被告人赖德刚、张克武、龙世勇、杨奇勇、胡祖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非法狩猎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须经本院审核,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上述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闵万水

审 判 员  潘礼银

审 判 员  桂春风

人民陪审员  向先胜

人民陪审员  刘朝阳

人民陪审员  季 艳

人民陪审员  叶爱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陆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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