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树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王继聪,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乐县。

被告:刘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宁树磊与被告王继聪、刘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宁树磊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1296元,实际收取648元,差648元未交纳。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其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于次日签收。原告宁树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宁树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计324元,余款32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宁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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