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艺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学,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健,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潘光辉,女,土家族。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艺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述称:被申请人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款50000元,并承诺2个月内偿还。申请人于4月20日通过尾号为4419的个人平安银行账户向被申请人个人尾号为0008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随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书写了借条,承诺5月30日一次性还清50000元,并在借条的左下角亲笔书写了“今收到王艺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字样的收条,借条还注明被申请人如未及时偿还借款,自愿承担申请人追讨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此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讨要借款,被申请人都以诸如银行账户被冻结、身负数个官司、流动资金紧张等理由推脱。2021年2月2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讨还借款时,被申请人在微信对话框里对申请人进行欠款的计算,确认共欠56165元。此后,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找到被申请人店铺等方式向被申请人催要借款,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交了《借条》、照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56165元,支付律师费7500元,共计63665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艺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潘光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王艺强偿还借款56165元、补偿律师费75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464元。 被申请人潘光辉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舒智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资阳春 代理书记员 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