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丹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宋尚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泗水县。 被告:孔祥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 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宋尚保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宋尚保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丹阳撤回对被告宋尚保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朱士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姬慧娟 书 记 员 孟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