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广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泰坤装饰材料制品厂经理,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执行人:樊瑞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市乌马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广学与樊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瑞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广学货款70913元及案件受理费1572.82元,共计72485.8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987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保险、房产、公积金、社保)等措施,查到被执行人樊瑞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刘广学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晓明 审判员 付晶霞 审判员 秦瑞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