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华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75号2幢8层822、823、825、8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UHKN56H。 法定代表人:李华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君丽、谭万宁,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莞顺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汇一城3号办公楼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900002316217。 法定代表人:白国钊。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华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顺为广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华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广东华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任惠娟 书 记 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