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荣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刘金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荣香与被告刘金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荣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荣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