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天宇,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汉族,大专文化,北京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公诉机关以京西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1〕Z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天宇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天宇于2018年1月至8月间,利用捡拾的身份证办理平安银行储蓄卡后,冒用他人身份,以该捡拾的身份证及储蓄卡开通京东金条和京东白条业务,进行消费和借款合计17733.09元。被告人许天宇于2020年7月26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赔22005.77元。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许天宇所具有的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天宇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被告人许天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天宇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许天宇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能够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天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告人许天宇认罪、悔罪,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许天宇认罪认罚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许天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马 越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袁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