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梁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王彦与梁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海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王彦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6月3日、7月15日等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梁海涛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除执行费731元,分配至(2019)皖1221执418号案件29772.7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海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确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