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位战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
被告:孙思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
被告:王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
被告:商丘市青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宋城路与学院路交叉口北50米。
法定代表人:朱寒,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军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
被告:建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19号2号楼6层607号。
法定代表人:胡葆森,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位战涛与被告孙思长、王雷、商丘市青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军杰、建业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位战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工程欠款5989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07月0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承接西华建业箕城上院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按照双方劳务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完成后支付原告工程款598969元,但工程竣工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均不予理会,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民法典》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起诉状提供的被告王雷等人住址,向被告王雷等人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时,不能根据地址找到被告王雷等人,法庭无法向被告王雷等人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位战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