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行,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新风路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71096517E。 负责人:曾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茂吉,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辉,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三亚富邦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89283989J。 法定代表人:勾海涛,总经理。 被告:海南三亚富邦渔业有限公司昌江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人民北路89号3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0563773849。 被告:勾海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苏智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系勾海涛之妻,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行与被告海南三亚富邦渔业有限公司、海南三亚富邦渔业有限公司昌江分公司、勾海涛、苏智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曾建华 人民陪审员 吴 昊 人民陪审员 邓 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叶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