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小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小军与被执行人张小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张小峰将银行存款31000元及住房公积金52300元,共计83300元向田小军履行,剩余案件款田小军每年向张小峰履行5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在履行完毕前张小峰的工资收入由法院冻结;执行费5678元在最后一笔向本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陕0222执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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