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唐志强,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现在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唐志强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鄂0506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责令被告人唐志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退赔被害人杜某经济损失384062.48元。因唐志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2021年1月15日移送执行,要求唐志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志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他财产,以上强制措施以本案执行标的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国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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