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佘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
被执行人:普安县教育局,住所地:普安县盘水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李佳封,系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323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佘隆申请执行普安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佘隆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佘隆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323执15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