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福国,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于达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国诉被告于达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陈福国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福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福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