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崔锡贵,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丹安检一部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崔锡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锡贵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崔锡贵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崔锡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 判 员 田晓菲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月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