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田园慧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疆钢材国际物流中心D区6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0970217638。
法定代表人:丁锋,该公司经理。
被告:孔令杰,男,****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告:赵凯,男,****年**月**日出生,北屯市锦冠国际旅游大酒店保安,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田园慧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令杰、赵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田园慧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田园慧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