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槐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王神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郑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岳槐涛与被告王神伟、郑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岳槐涛、被告郑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神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神伟偿还借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定为1000元;2.判令被告郑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神伟由被告郑冉担保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2020年8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款手续1份,书面约定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后被告拒不履行清偿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王神伟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郑冉辩称:愿意还原告的钱。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20年8月28日被告王神伟、担保人郑冉给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岳槐涛人民币5万整(50000.00)(身份证号:3412221986××××××××)。借款人王神伟(签名),担保人郑冉(签名)4101821987××××××××”。 另查明,借条尾部“月息2分”为原告岳槐涛所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被告出借50000元,有被告王神伟出具的借条为凭,应予支持。担保人郑冉自愿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中的担保人处签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利息2分的文字系原告在借条下方添加,不能反映系借贷双方达成的合议,故对原告提出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神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岳槐涛偿还借款50000元; 二、被告郑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38元,由被告王神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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