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某1,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被告:史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史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史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史某1与被告史某3、史某4、史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史某1于2021年7月1日以三被告已经对其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史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