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虎,宁夏今世永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公格尔,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公格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雨婷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