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309230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202室。
法定代表人:黄娥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烨、蒋佰芹,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袁丽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丽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受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