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海省祁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32222440340420C。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八宝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金耀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居民。 申请人:马宏,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申请人:王玉红,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申请人:马占明,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现住祁连县。 申请人:马君珍,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申请人:才昂三知布,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申请人:青木措,女,****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青海省祁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宏、王玉红、马占明、马君珍、才昂三知布、青木措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青海省祁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宏、王玉红、马占明、马君珍、才昂三知布、青木措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12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马宏、王玉红尚欠申请人青海省祁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8514.24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连本带息共计102753.52元,其中本金为100000元,利息为2753.52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连本带息共计81578.32元,其中本金为78514.24元,利息为3064.08元; 二、申请人马占明、马君珍、才昂三知布、青木措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上述贷款约定期限到期偿还不清,申请人马宏、王玉红、马占明、马君珍、才昂三知布、青木措承担剩余本金年利率9.1788%上浮50%计算罚息,直至贷款本金付清为止,同时以产生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同年利率9.1788%上浮50%计算复利,直至贷款利息结清为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青海省祁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马宏、王玉红、马占明、马君珍、才昂三知布、青木措于2021年8月12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翠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