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田市。
被告:梁迎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田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全与被告梁迎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全、被告梁迎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永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000元,后当庭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昆玉市垃圾转运站及某部队打地坪工程项目。2020年5月至6月,原告在被告上述工地打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因被告未支付劳务费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梁迎春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并当庭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2000元的劳务费,故被告梁迎春还应向原告王永全支付劳务费7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永全支付劳务费75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永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元,原告王永全多预交的38元本院予以退还,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梁迎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