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孟召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安徽人,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哈密市。 被执行人:陈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人,无固定职业,住疏勒县。

审理经过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孟召明与被执行人陈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勒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军所有的疏勒县XXXX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疏勒县房权证疏勒字第XXXX号)。 二、被执行人陈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罗双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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