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东临西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88263721R。
法定代表人:高秀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史凤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朱孔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临沂昌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206国道西正直检测中心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QP197XX。
法定代表人:张加祥,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史凤利、朱孔举、临沂昌华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史凤利、朱孔举、临沂昌华运输有限公司价值197475.09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史凤利、朱孔举、临沂昌华运输有限公司价值197475.09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08元,由申请人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