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玉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熟坪乡熟坪社区郎岩田组,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陈先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新店坪村黄沙坪组,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玉宝与被执行人陈先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21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先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王玉宝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王玉宝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1日短信向被执行人陈先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陈先均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玉宝借款11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及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分别于2021年8月5日、9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陈先均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网络冻结被执行人陈先均银行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 2、于2021年8月17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不动产产权登记; 3、于2021年8月13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发现其名下位于中方县泸阳镇新店坪村黄沙坪组有住房一套,该房属农村保障住房,暂不能处置; 4、于2021年8月9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于2021年8月10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于2021年9月13日到中方县泸阳镇新店坪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7、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先均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2021年9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王玉宝进行了电话约谈,告知其目前执行情况,及即将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潘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向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