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宝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被告:田喜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田宝余与被告田喜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宝余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宝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76元,由原告田宝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娄正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