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雨路支行,91530111568807667G,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王志勤,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曹明艳,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赵兴贵,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执行人:张凡,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王艺璇,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李芳燕,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古跃斌,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官渡区,于2018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赵兴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兴贵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565591.05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赵兴贵在工行贵州省贵阳清镇市支行的账户*******************存款93957.60元,冻结期限为36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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