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裴永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白山路**天宝A苑**楼****,身份证号:1307031***********。
被申请人: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div>
被申请人:赵广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div>
被申请人:焦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住张家口市万全区div>
审理经过
申请人裴某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苗强驾驶的晋B×××**/晋B×××**重型半挂牵引车、被申请人赵广东驾驶的蒙A×××**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被申请人焦玉驾驶的无牌照中型普通货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裴某以其所有的冀G×××**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申请人苗强驾驶的晋B×××**/晋B×××**重型
半挂牵引车,期限为2年。
二、扣押被申请人赵广东驾驶的蒙A×××**重型半挂牵引车,期限为2年。
三、扣押被申请人焦玉驾驶的无牌照中型普通货车,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