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焉耆县查汗采开乡祥惠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查汗采开乡布热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2826589308242A。

法定代表人:夏黎甲,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兵,男,系焉耆县查汗采开乡祥惠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育民,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鹿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三十三团六连鹿场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MA78EHPJ4J。

法定代表人:张国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飞,男,系新疆鹿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焉耆县查汗采开乡祥惠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新疆鹿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以被告新疆鹿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应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焉耆县查汗采开乡祥惠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计1281元,由原告焉耆县查汗采开乡祥惠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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