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红春,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执行人:蔡益斌,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被执行人:杨蓉,女,生于****年**月**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红春与被执行人蔡益斌、杨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280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根据查明的事实,该案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利川市辖区。为便于执行,恩施市人民法院请求本院将该案提级执行或指定利川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利川市,该案件由利川市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为统筹本州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恩施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1民初368号民事调解书由利川市人民法院执行。 恩施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利川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东海 审判员 蔡 斌 审判员 汪清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