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良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丰县。 被执行人:邱爱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丰县。 被执行人:邱威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丰县。 委托代理人:邱爱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丰县,系邱威达的父亲。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良奎与邱爱党、邱威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8年3月7日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233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邱爱党、邱威达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由邱爱党、邱威达在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工程款100000元给陈良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工程款100000元给陈良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工程款248000元给陈良奎;二、案件受理费由邱爱党、邱威达负担2175元。因邱爱党、邱威达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陈良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邱爱党、邱威达给付尚应给付的工程款263000,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 经执行,2021年1月14日,在本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陈良奎与被执行人陈斯凡进行了协商,并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经双方核算确认,被执行人邱爱党、邱威达仍欠申请执行人陈良奎工程款263000元,由两被执行人邱爱党、邱威达分期分批偿还,在2021年1月15日前给付45000元(已给付),在2021年1月20日前给付55000元(已给付),在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63000元,在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陈良奎同意法院解除对两被执行人全部银行账户(含微信、支付宝存款)的冻结;三、本案案件执行费3845元由邱爱党、邱威达在2021年1月15日前缴交(已缴交);四、如两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粤0233执2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胜添 审判员 潘继革 审判员 曾 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