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水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湛江麻章广弘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 法定代表人:阮某1。
审理经过
原告郑水立与被告湛江麻章广弘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水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湛江麻章广弘物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办理不动产权证违约金20411.6元(具体违约金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5月9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Y2018020613,原告购买位于湛江市麻章区×××××××××××××5××2××××商铺,购房款为401013元,原告已依约支付购房款。根据合同第四章第十一条“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的约定,涉案商铺的交付时间应为合同签订时间,因此,依照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六条第二款“本合同第二十条中,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365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180日的宽限期继续完成申领权属证书,若出卖人无正当理由在宽限期届满后仍不能为买受人办妥产权登记的,则自宽限期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1%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涉案商铺产权证办理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被告应从2019年11月6日起支付延期办理不动产权证违约金。截至2021年3月29日,共509天,违约金为20411.6元,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不出庭应诉,亦不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Y2018020613),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湛江市麻章区×××××××××××××5××2××××商铺,购房款为401013元。合同第十一条对交付时间进行了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第二十条对房屋登记进行了约定:(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附件11第6条的约定处理,(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合同附件11第6条约定:6.1本合同第八章第二十条约定申办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由“双方共同申请”,现买受人同意授权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代缴各种税费,但买受人应按本协议约定或出卖人书面通知的要求向出卖人提供办证所需的各种资料及缴纳全部税费;6.2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365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180日的宽限期继续完成申领权属证书,并同意在该宽限期内不追究出卖人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若出卖人无正当理由在宽展期届满后仍不能为买受人办妥产权登记的,则自宽展期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商品房总价款0.01%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6.6出卖人及买受人双方同意,对于迟延交付、权属转移登记迟延的违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同时适用,买受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适用不累加。在诉讼中,虽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但原告确认被告履行交付义务的时间为签订合同时,即2018年5月9日。对于购房款及税费的支付情况,原告提交了《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和《税收完税证明》予以佐证,其中2018年5月9日支付了首期款211013元,2018年12月14日支付剩余房款190000元,2018年5月30日缴纳了契税。对于涉案商铺产权登记情况,湛江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3月29日颁发了粤(2021)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17200号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利人为原告。 另,原告确认其没有向被告主张过逾期交房违约金,在本案中向被告主张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但原告确认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即2018年5月9日)已履行交付义务,被告对此未提出抗辩,故本院确认涉案商铺的交付时间为2018年5月9日。根据合同第二十条和合同附件十一第6.2条的约定,被告最迟应当在2019年11月5日前为原告办妥产权登记。原告在2021年3月29日取得涉案商铺的权属证书,被告对逾期办证的原因未能举证,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显然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9年11月6日至2021年3月28日期间(共508天)的逾期办证违约金20371.5元(401013元×0.01%×508天)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湛江麻章广弘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0371.5元给原告郑水立。 二、驳回原告郑水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法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