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负责人:祁一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茜,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中豹,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石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审理经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与石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苏0105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判令:石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73588.72元及2019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案件受理费1216.5元,由石虎负担。判决生效后,因石虎未在判令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广发银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虎无不动产可供执行;其名下苏F×××**轩逸牌机动车[注册日期2007年2月27日],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委托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查封期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为期两年,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截止2021年4月23日,被执行人石虎在微信账户内有存款1597.66元,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对该账户内存款予以扣划;除此以外,石虎名下在其他各银行、支付宝账户内存款均不足10元,对上述账户本院均予冻结,冻结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为期一年。上述车辆、账户查封、冻结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对被执行人予以拘传,因被执行人户籍不在本市且没有常住地,致拘传不成。本院已于2021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石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