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樟树市昌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杜保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邹铁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执行人:杨兵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樟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邹铁林、杨兵嫦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532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铁林、杨兵嫦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3235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敖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