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新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陈俊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新建与被告陈俊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新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俊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新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6162元;2、判令被告承担误工费12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经营淳源馋俬猫卤猪蹄五一农场店,聘用原告在该店担任厨师,后因该店停止营业,现被告欠原告工资6162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拖欠不支付,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陈俊民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经营的淳源馋俬猫五一农场店于2021年3月1日聘用原告在该店担任厨师,后因该店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原告不愿意在该店工作,于2021年4月11日主动辞职。2021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赵新建37天工资6162元,并由被告陈俊民签字确认。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给付工资,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照片、收据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已就劳务费进行结算,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现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劳务费616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误工费1200元,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50元打印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陈俊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赵新建给付劳务费6162元;

二、驳回原告赵新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赵新建负担4元,被告陈俊民负担21元(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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