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国富,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代理人:孟凡勇,镇平县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张喜峰,男,生于****年**月**日,住镇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国富与被执行人张喜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豫1324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执行21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既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向金融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现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但因房产有其他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的保险已被另案划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但因找不到人,无法实施。 三、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适用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军 审判员 张涛 审判员 李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