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苑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新林区。 被告:大兴安岭东方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光明东岭1号楼东2门市。 法定代表人:田德亮,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苑XX诉被告大兴安岭东方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苑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1年7月23日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兴安岭东方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苑X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 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