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燕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951399807。
法定代表人:汤善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琪琪,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冯志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武汉市黄陂区,现住宜城市燕京大道宜城市光彩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学,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志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