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六一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周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华,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六一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卜茂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顺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被告:孟新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克明诉被告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顺林、孟新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克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克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克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路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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