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至27日期间发布拍卖“捷能2508”轮的第一次拍卖公告,限定有关的债权人于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 申请人黄永生以其于“捷能2508”轮享有船员工资债权为由,依据(2020)粤72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2020)粤72执30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在“捷能2508”轮登记24,871元船员工资债权。申请人提供了船员服务簿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永生在船舶拍卖公告期限内就与“捷能2508”轮有关的海事债权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且提供了相应的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因申请人申请登记债权依据的(2020)粤72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2020)粤72执300号执行裁定书,仅仅确认申请人在“捷能2508”轮和“捷能2509”轮的未实现的工资债权为33,556元,并无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捷能2508”轮上被拖欠工资金额为24,871元的相关债权证据,申请人应在办理债权登记后提起确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黄永生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黄永生交纳。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及时申请仲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邓锦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郑 威 书 记 员 朱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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