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佳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小南路2号G2幢6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1141471X1。
法定代表人:何伟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伦,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佳联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景华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佳联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佳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