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佑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住公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5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7日经公安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公检二部刑诉(20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佑祥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佑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1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周佑祥驾驶无号欧派牌二轮电动车沿公安县杨家厂镇青罗村公路由杨家厂往麻豪口方向行驶,至青罗村三组路段时,撞倒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胡某,造成胡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胡某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1月19日死亡(殁年60岁)。2021年1月25日,经事故责任认定,周佑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周佑祥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周佑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有肇事车辆(照片)等物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信息、调解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符某、周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周佑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佑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佑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佑祥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应适当减轻刑罚量。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认为,被告人周佑祥具有矫正条件,适宜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佑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阳 黎 人民陪审员 宋铁山 人民陪审员 文 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