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屏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金沙江大道西段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29008740409E。 法定代表人:代军,县长。 被执行人:聂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余安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余玢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屏山县人民政府与聂炼、余安贵、余玢睿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1529执923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亨 审判员 陈绍远 审判员 钟敦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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