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重,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河湖管理中心(水利管理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阿克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罗重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河湖管理中心(水利管理站)水利管理站、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阿克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0)新0107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796265.89元,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罗重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7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