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钦湘,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 原告:严逢新,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 原告:严金芳,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平,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平,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芷荷社区武陵大道778号德春公寓综合楼1-2楼。 负责人:阎志军,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严钦湘、严逢新、严金芳诉被告龚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严钦湘、严逢新、严金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严钦湘、严逢新、严金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子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 琼 代理书记员 梁 含